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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
199808 (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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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以道歉信作為再審新證據
作者
蔡墩銘
中文摘要
甲誣告乙犯罪,致乙受有期徒刑一年的科刑判決,並經判決確定。在乙入獄受刑之執行前,甲良心出現,向乙致送道歉信一紙,表示其不該有誣告行為,乙遂以此信作為有罪判決確定後發見確實之新證據應受無罪判決為理由,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對於乙此項再審之聲請,原審法院應否准其所請?
起訖頁
16-17
關鍵詞
道歉信
、
再審證據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808 (4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義務衝突之性質與解決原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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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死亡保險契約中被保險人可否撤銷其同意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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