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說政治學是研究「誰在何時,藉何種方法,獲得什麼」的科學,那麼這個問題正是人類學家素感興趣的。不過早期的人類學家特別注重於政治系統的分類、結構與功能的問題,到了1940年 Fortes and Evans-Pritchard兩人合編的「非洲政治系統」(African Political Systems) 一書出版,人類學家在研究的取向上才有明顯的轉變,它表徵人類學家已由早期專門研究政治系統的分類與結構而漸次側重政治過程的研究。這裏我們要問:什麼是政治過程?它與經濟、社會或宗教過程有何區別?根據Swartz等人類學家的看法,政治過程有下列三個特徵:(1)政治過程是公共的行為。但某一公共行為是否為政治過程,端視其是否具備政治過程的其他特徵。(2)政治過程是有目的之行為。(3)政治過程具有權力作用,特別是涉及公共目的之權力使用。綜合這三個特徵,則政治過程可界定為具有公共目的,並且集中於使用權力的人際關係,尤其是團體關係的行為。因此政治過程的研究對象是團體成員為實現公共目的而使用權力的行為過程。本文乃根據Swartz等人類學家對政治過程所下的定義來研究南臺灣的一個漁村村民的政治行為,尤其是從村長的地位、村民大會、地方選舉等範圍來研究,希望進一步瞭解村民對於政府實施地方自治的反應。此外,在討論南村的地方自治之前,亦先敘述該村的宗族組織,檢討宗族制度的地位,藉以瞭解宗族在南村的現代化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尤其是宗族在地方自治的過程中具有怎樣的地位。在討論本文之前先簡單的介紹這個漁村--「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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