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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801 (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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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傳聞法則之例外—特別可信之文書
作者
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於二三年增訂第一五九條之四規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記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記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關於「可信性」之要求,學說與實務見解討論頗豐。惟是否尚有其他要件或要求,本判決即對此提出意見。
起訖頁
100-102
關鍵詞
傳聞法則
、
文書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801 (6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因强制執行所生之袋地是否有民法第七八九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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