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案由三分之一立法委員聲請,所聲請之對象係「憲法增修條文」,亦即「憲法」本身。就此於實體上當可探究「憲法有無可能『違憲』」以及「修憲有無界限」等重要問題,然於釋憲程序上應思考的是,本案究係何種訴訟類型(依據為何),以及其要件是否符合。而依大法官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三分之一立法委員所能聲請者係「憲法疑義」(本款前段)及「法律違憲」(本款後段)二種類型。2若係「憲法疑義」,主要應係指「對憲法條文內涵的闡釋」,「法律違憲」則係「法律違反憲法」的解釋。則本案的類型究係「因憲法的修改所產生憲法條文內涵的闡釋有疑義」之「憲法疑義」,抑或「憲法增修條文是否違憲」之「法律違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