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社會教育法之規定,社教機構設有推廣組,於其輔導區內應積極辦理推廣教育活動。縣市文化中心成立以來,對於全縣市之文化建設事宜,除就館內活動擴大全民參與外,也經常將藝文活動,巡迴展示,務期推廣於縣市之每一鄉鎮或地區。可見法有明示,且有實際需要,每一社教機構都應積極研究辦理推廣教育活動。社教機構辦理推廣教育活動不分館內、館外,本館內的各項展示或陳列固可辦理推廣教育活動,擴大影響,館外地區更應藉巡迴演出或展示而推展其範圍。推廣教育活動也可分為靜態或動態的活動,圖書或文物展示常偏於靜態,而藝文或戲劇、音樂也常屬於動態,這兩種方式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實應相輔相成。此外,館外的巡迴推廣活動也可分為分區定點巡迴方式或不分區不定點方式,前者如圖書、文物、書法、繪畫、壁報、圖片、產品等都較適合於分區定點(如:學校活動中心、鄉鎮市圖書館)舉辦;後者如音樂、舞蹈、戲劇、競賽、研習、講座、電影等可配合地區之廟會、民俗節日,在各地適時舉辦展演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