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所謂「可罰違法性」,就是指刑法上之違法性乃具有值得處罰程度之違法性而言,亦即,當作犯罪而應科處刑罰之違法性,在量的方面,必須具有一定以上(值得處罰)之程度,在質的方面,必須適合刑罰之制裁(適合處罰)始可而言。換句話說,被認為具有刑法上違法性之行為,通常在民法上或其他法領域內,同樣會被認為具有違法性,然而在其他法領域內被認為具有違法性者,在刑法上則未必會具有違法性。理由在於,刑法具有強烈的制裁效果,刑罰的發動,要以適合處罰、值得處罰之違法行為為限,所以刑法上所要求的違法性,就是可罰的違法性,此亦為刑法謙抑性(補充性,最後之手段)原則之顯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