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結果歸責中,“歸因—歸責”二分說框架對歸因的簡單定位,扭曲了歸因與歸責之間的關係。由歸因層面存在論基礎的差異入手,有必要從支配與義務兩大維度去把握刑法中的結果歸責類型。除主流理論認可的造成型因果、引起型因果與義務型因果的類型外,由疫學因果與風險升高代表的概率提升型因果,應視為新的歸責類型。應當引入類型思維,借助支配力、支配可能性與歸責的有效性的參數,對結果歸責的類型展開考察。區分不同的結果歸責類型在規範層面有重要意義,對實務中疑難案件的處理也有助益。事實因果的判斷中,有必要引入NESS(即充分原因中的必要要素)標準與概率提升標準,以彌補條件公式之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