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行政審批歷經十多年的改革到了一個新的關頭,需要在系統梳理不同類型行政審批的基礎上進行有針對性的分類改革並尋求替代性的制度建設。現行的行政審批,若以審批的功能與作用為標準,大致可分為資源配置類、市場進入類和危害控制類三大審批類型。不同類型行政審批的改革方向是不同的。資源配置類審批改革的方向是減少國家對資源的控制和壟斷並保證國有資源配置的公平、公正;市場進入類審批改革的方向是降低進入門檻,打破進入壁壘,激發市場活力;危害控制類審批改革的方向是打破傳統體制下建立起來的審批管控制度,將審批範圍收縮到那些具有社會危害性、且通過其他方式不足以有效控制危害的社會活動方面。在行政審批改革的同時,還應當尋求有效的替代性制度建設,這既是順利推進行政審批改革的需要,也是創新國家治理模式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