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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新論
201501 (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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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校訓:魚目與璣珠
作者
張建偉 (ZHANG Jianwei)
中文摘要
訓,就是一種說教。許慎《說文解字》明白指出:「訓,說教也。」《康熙字典》將「訓」解釋為「說教」、「誨」、「導」、「誡」,教誨、教導、告誡、勸誡與說教的意思差不多。所以,有人稱「訓」是教誨的別名。青少年時期聽過的最多的「訓」,來自父母和老師,內容五花八門,大抵可以歸納成兩種句式:「要……」或者「不要……」。你要這樣,你不要那樣,都可謂之「訓」,只不過不那麼正式而已。
起訖頁
296-303
刊名
檢察新論
期數
201501 (17期)
出版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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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歐洲緊密連動下的德國刑法未來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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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檢察制度大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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