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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雜誌
199806 (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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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以調查報告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作者
蔡墩銘
中文摘要
"甲從海上走私槍枝五枝放在背包走出碼頭管制區,為使港警乙不將其攔下檢查,當場將一瓶洋酒送給乙,此為乙所收下,以致乙未對甲之背包予以檢查。事發後當地調查站人員丙依檢察官之指示,對甲、乙進行調查。經二人到案接受詢問,甲坦承其事,而乙否認,丙將調查情形作成調查報告交給檢察官。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地方法院依據函送之調查報告,遽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對乙為有罪之判決。調查人員提出之調查報告,事實審法院是否依法得將其作為證據予以採用?"
起訖頁
14-15
關鍵詞
傳聞證據
、
調查報告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806 (3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緩和醫療行為之適法性
該期刊-下一篇
本票強制執行之主體與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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