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九年七月八日,能源管理法修正公布。如同大多數的法律般,能源管理法的修正並未引起太大的注意。不過,這次修正卻夾帶著一項重要的制度變革,也就是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制度的建立。能源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一條第二項能源發展綱領,就全國能源分期分區供給容量及效率規定,訂定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作為國內能源開發及使用之審查準據。」。依能原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揭規定,未來凡該當「大型投資生產計畫之能源用戶」定義的企業,只要「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及其「能源使用數量對國家整體能源供需與結構及區域平衡造成重大影響」者,就必須由能源管理法的中央主管機關,就其能源使用的「數量」、「種類」、「效率」、及「區位」等事項進行審查,審查經核准後,始得新設或擴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