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平等原則係屬憲法原則,拘束行政、立法及司法權。考試權如涉及到公務人員考試,尚涉及到公務員服公職制度。公務員服公職係屬制度性保障,包括依據制度晉陞官等、職等之權,釋字第六一一號解釋稱:「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令晉敘陞遷之權。晉敘陞遷之重要內容應以法律定之。」故公務員晉敘陞遷之權受服公職保障之權的保障,與公務員考試權結合時,考試權保障範圍亦包括將來依制度取得晉陞之權。公務員資格之取得必須經過「考試及格」及「訓練及格」者,則其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應包括請求受訓地點的權利。故法律規定如涉及將來晉陞權之限制者,應併受平等原則的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