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認為,道德規範人的內在思想動機,不具有強制性因而是自律的;法律規範人的外在行為效果,具有強制性因而是他律的。傳統的法律他律論建立在法律的外在性、強制性、預測性之上,這種立論基礎在當今法治社會已發生重大改變,表現在法律由外在立法走向自我立法、由強制性走向正當性、由外在觀點走向內在觀點。因此,現代法律不僅具有他律的性質,也具有自律的性質。隨著法治社會的發展和公民法律素質的不斷提高,對法律的遵守,自律的比重將會不斷增加,他律的比重將會不斷減少。自律既彰顯人性的光輝,又能凸顯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建立人與法律之間的信任感,節約法律資源,減少法律的監控成本,促進社會和諧,反映著現代法律的價值取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