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判權運行機制如何構建,是當前司法改革亟待解決的重大現實問題。對此,各方面在認識上存在著重大分歧,而分歧的背後則隱藏著對我國法院審判工作現實狀態的不同判斷以及對我國法院改革的不同主張和期待。人民法院審判權運行過程中確實存在著“行政化”的問題,但影響和制約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主要問題並不是“行政化”,而是審判權運行秩序的紊亂;一線辦案法官的權力與責任應盡可能擴大和強化,但“法官獨立”不是我國法院改革與發展的方向;審委會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但總體作用不應減弱,審委會討論案件也決不應限於“只討論法律適用”。審判權運行機制的改革應以上述認識為基礎展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