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審判管理一定程度加劇了審級關係的行政化和法院內部層級管理的行政化。以院長、庭長監督指導個案審判為核心的內在審判管理制度,存在院長、庭長審判管理依據不足、職責不明、權責不清的困境。以案件質效評估為核心的外在審判管理制度,存在重共性輕差異、重定量輕定性、重整體輕個案等問題。院長、庭長審判管理制度轉型應以確立審判責任制為核心,構建合議庭責任制和院長、庭長審判管理責任制,做到權利與義務對等,權力與責任統一。合理推進案件質效評估,應堅持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評估方法,更加關注過程評價和外部參與,去除案件質效評估的行政化色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