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的區分是辨別不同性質自由的基本理念。“五四憲法”基本權利體現了民主主義的積極自由思想,是對近代自由主義憲法對抗國家權力的消極自由的超越,具有鮮明的現代性。它是在試圖克服個人主義與個人本位前提下,參考前蘇聯東歐等人民民主國家憲法,結合本民族歷史與現實的權利創制。人民主權消除了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的緊張,樂觀唯理主義的法律實證主義反映了對國家權力的信任,通過建構法律秩序而非懷疑和抵制公權力保障個人自由。作為共同體成員資格的公民是主權的所有者,享有平等身份與地位,政治自由與社會權條款混合了兩類形式的積極自由,最大化地體現了人民民主與社會主義兩大憲法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