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文明既可以是人類在處理人與自然關係中所取得的積極成果的總和,也可以是一種更高級的社會形態。生態文明建設的實現不僅需要相應的理念和價值追求的更新,也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已經基本建立了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保障體系,但其體系的構成、原則的組成、制度的建設尚存在不系統、不完整、不適應、不科學的問題和缺陷。構建生態文明建設法律保障體系,從法律框架體系上,應當制定以《生態文明建設基本法》或《環境保護基本法》為龍頭,以污染防治、資源保護、生態保護、資源和能源節約法為分支的完整體系,在所有立法中貫徹生態優先、不得惡化、生態民主、共同責任的基本原則,並分別從預防、管控、救濟三個維度建立起完善的生態文明建設法律保障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