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主義”最早起源於歐陸,最初的含義系查清案件事實的方法,後演變為大陸法系國家普遍的訴訟形態。“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的對立並非歷史的產物,而系訴訟法學者的理論創設。“職權主義”的核心內涵也非一成不變,隨著時代的發展在不斷豐富。當代的“職權主義”可界定為“訴訟以社會利益優先為導向、國家權力為主導、實質真實為目標,審前程序凸顯偵檢機關的優勢偵查權,審判程序凸顯法官主導控制權的正當程序模型”。時下學界對“職權主義”存在較大的批評,這主要源於對傳統職權主義訴訟的誤解以及對當事人主義的理想化。中國因國家權力主導的制度背景、追求客觀真實的司法傳統以及原有職權主義訴訟的基本構架,既應避免進入“當事人主義”或“對抗制”的陷阱,也不應設立理念混亂、制度雜糅的“混合式訴訟”,而應堅持走職權主義的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