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條約的文本制訂及其為當事國接受僅實現了條約的形式統一,而條約的實質統一則需要通過一致解釋和適用來達致。國際公法條約解釋更多針對的是國家的權利和義務,而國際私法條約解釋更多關涉的是私人的權利和義務,且沒有相應的管轄國際私法條約的國際爭議解決機構,故存在當事國解釋的多樣性風險。國際私法條約解釋在路徑上依賴條約解釋的習慣法規則的同時,必須堅持自洽性和統一性解釋要求。當事國在司法實踐中對國際私法條約的解釋,傾向於採用約文解釋和目的解釋方法,要求法官學會自我克制和比較借鑒,使用補充資料作為輔助手段,同時處理好多種約文文本和公共政策條款的解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