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對偵查實施一元化監督,構成偵查監督制度的中國模式。檢察監督偵查模式具有重大缺陷:對自行偵查的監督陷入同體監督的困局,對公安偵查的監督則存在追訴主導的局限性。其實質是自我監督、控方內部監督,弊端在於規避、排斥異體監督,即來自控方之外的法院監督和律師監督。在該模式下,偵查訊問監督機制缺失致刑訊發生,逮捕因審查程序中法官缺位元和律師參與不足而淪為追訴的附庸,搜查、扣押、監聽等強制處分亦未能建立起外部審查監督機制。以上種種,致自由、財產、隱私諸權處於偵查機關的完全控制之下。為實現對偵查的監督,應貫徹法治和保障人權憲法原則,根據訴訟結構理論建立對強制偵查的法院監督機制和律師監督機制,並完善程序規則約束偵查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