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在移植的過程中,不僅有立法繼受,還有學說繼受,再加上在“中國特色”名義下的“本土化”概念創造,又無立法機關公佈的“立法理由書”,使得對現行立法中諸多制度的解讀發生重大爭議。這些爭議不僅影響了學術研究,而且影響了司法實踐。債法中的“違約責任”就是在民法繼受過程中自創的本土化概念之一,自從其誕生後,就在我國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中產生了不良影響。在“瑕疵履行”已被許多大陸法系國家納入到“債務不履行”的範疇中去的今天,我們的學理對我國《合同法》關於“瑕疵履行”與“違約責任”的關係問題仍然存在爭議;對“合同解除”是否屬於“違約責任”問題也存在爭議。我們應該建立統一的“合同義務違反”概念,進而統一對違反合同義務的救濟手段,以消除違約救濟中的不協調問題。在未來的民法典中,應堅定地將合同作為債的發生原因,將“違約”作為“債務不履行”類型,將違約救濟作為債務不履行的後果對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