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A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規定所營事業為:「一、育樂中心。二、視聽歌唱中心。三、餐廳業。四、旅館業」,本公司所在地為:「台中市」,分公司所在地為:「台北市」。問:一、假設在台中市經營之育樂、視聽歌唱中心已辦妥營利事業登記,而在台北市經營之餐廳旅館業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則經濟部得否依公司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命令解散A公司?二、假設在台中市經營之育樂、視聽歌唱中心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而在台北市經營之餐廳旅館業已辦妥營利事業登記,則經濟部得否依公司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命令解散A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