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輔助參加之要件:一、參加人須具有當事人能力和訴訟能力,其無訴訟能力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二、須於他人之訴訟案件繫屬中。無訴訟實施權之人亦屬當事人以外之人,例如破產人於破產財團之訴訟。訴訟繫屬尚未發生或已消滅,不得為訴訟參加。惟依新修正之第五八條第三項規定,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訴訟參加者,亦得輔助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三、參加人之法律上權利義務將因被輔助人敗訴直接、間接影響而生不利益。縱使不符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要件,僅得由他造當事人對參加提出異議而聲請法院駁回(民事訴訟法六十),法院不得依職權審查而駁回訴訟參加(四三台抗四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