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保險制度所承保之危險,須為「發生與否或發生時期不確定之事故」所造成之損害,故保險法第五一條第一項本文即規定保險契約欠缺不確定性之危險時,該契約無效。惟為適應個別險種之特性與需求,該項條文設有例外,即「追溯保險」之情形,本文之目的即在探討追溯保險之規範目的及其概念,首先自「保險始點」之角度解釋追溯保險之概念,其次審究保險法第五一條第一項之規範性質係屬任意規定抑或強行規定、追溯保險契約無效時保險費應如何返還等問題,並釐清保險法第五一條之適用對象,最後更就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四號判決作一評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