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民事訴訟法於2001年修法時,修法者不僅強調透過法院完整化與儘早履行之闡明義務與補充性討論義務強化第一審之程序(Starkung der ersten Instanz),且隨著第一審程序之強化,第二審上訴程序亦應重新改造(Umgestaltung der zweiten Instanz)。第二審法院原則上應以第一審法院認定之事實為基礎,原則上受第一審法院事實認定之拘束,而集中在其真正之任務-從事事實與法律評價錯誤之審查與排除(Fehlerkontrolle und-beseitigung bei Tatbestand und rechtlicher Bewertung)。追求權利之人必須能信賴第一審無錯誤認定之事實並不會被上級審再度否定。只有當第二審法院對第一審事實認定之正確性與完整性有懷疑之具體根據時,第二審法院始就第一審之事實認定從事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