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消費者、與市場競爭秩序、與產品質量之間存在著不可分割的關係,這種緊密性決定了企業環境資訊公開制度建構與經濟法律思維之間具有某種程度的契合。在企業參與市場經濟的整個運行過程中,企業對環境資訊的公開從三個不同層面展現了其與經濟法律思維的契合:首先,在實體法意義上,企業公開環境資訊維護了消費者與環境相關的知情權和消費選擇權,這是企業能夠正常存在的合法基礎。其次,在程序法層面,企業要在市場中公平競爭,就應當具備公平的競爭環境,要求企業真實地、及時地和全面地公開環境資訊將有利於推動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形成。最後,從實際效果分析,企業環境資訊的公開將有利於降低與環境相關的產品質量風險、維持良好的產品質量,最終維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和生存權利。相應地,消費者利益的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建立、產品質量安全的保障立法又會推動企業環境資訊公開的正常運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