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體系中,有關財產權訴訟事件,分為小額、簡易及通常訴訟程序。依民訴法第436-8條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下稱「小額程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小額程序雖然訴訟標的價值較低,但往往與人民日常生活密切有關,例如:因車禍事故而請求損害賠償,或小額消費借貸款紛爭,如有訴訟之必要,常以小額程序進行。就解決紛爭為訴訟重要功能之一而言,小額程序運作成效的優劣,攸關司法體系功能是否有效發揮,自不容輕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