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1。故法律分別規定有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侮辱公務員罪、同條第2項侮辱公署罪、同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同條第2 項強暴侮辱罪、同法第304 條強制罪、集會遊行法第31 條(第5 條)妨害合法集會遊行罪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