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世界人權宣言頒布以來的半個世紀,人權已經逐漸被不同國家及文化接受成為人類行為的準則,人類互動應有的規範,人與人彼此應有的相互對待,尤其是政府應如何對待人民的基準等。在人權推動的早期,人們的主要著眼點在防止政府濫用權力侵害公民的基本自由與利益,那時的人權主要屬於公民政治權利,包括了生命、自由及財產等權利。這些權利主要的一種不受到政府任意干擾的權利,是消極式的防護型權利。但是,單靠消極性的權利的執行,人民的合理生活仍不一定可以得到維護,例如,人民需要經濟生活,要有可以支持生活開支的工作,人民要成為一個有貢獻的公民要接受基本的教育等。這些都需要政府的積極的作為,利用立法或行政,提供一個合適的環境令人民可以滿足這些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