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我們可以由兩個面相(aspects)來看待「正義」:(i)形式的正義(formal justice)面相──意指的是公平與一致地運用某一原則;(ii)實質正義(substantive justice)面相──意指的是個人擁有正當地要求他人(或政府)去做什麼的權利。然而,約言之,「正義」總是有關於「對待」(treatment)的事,譬如,「正義」常常被理解為「公平地對待每一個人」,它是發生在兩個(含)以上的對象之間的事,但是,如果想要有「公平的對待」,就必須先能將「公平的對待」與「不公平的對待」之間的相干差異(特別是,相關的「獲益」〔benefits〕和「擔負」〔burdens〕是如何界定的)說清楚!是此,「正義」的看法(notion) 必定與「不義」(injustice)的看法並聯出現,這應該是「正義」論述本身的中心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