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國是否有借鏡日本道路交通法之拒絕呼氣檢查罪之必要,本文認為,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之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防止不安全之駕駛行為在路上危害其他用路人之安全,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拒絕受測人除了罰鍰之外,其駕駛之汽車亦當場移置保管,已足以防止後續之不安全駕駛行為發生之可能,而達上開目的,則似乎沒有將拒絕酒測之人予以刑罰處罰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