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於我國獨特且先進之《性別平等教育法》,國際社會較為熟悉並具國際法約束效力的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律首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 或《公約》)第10 條,有關女童和婦女的教育權。一般而言,此條爭議較少,締約國也鮮以第10 條為其簽署之保留條款,或許因為教育作為二十世紀中葉婦女平權運動訴求之一,相較於參政保障名額或婚姻自主等議題,確實反對聲浪較低,也納入多項公約及國際共識文書中。 然在CEDAW 實施三十年後,面對宗教原教旨主義以及網路科技的影響,愈來愈多宗教法改變了原本教育平權的政府政策,新形式的歧視與暴力藉科技媒體還魂了舊有男尊女卑的刻板印象與作法,許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進程停滯不前,甚至倒退。CEDAW 委員會注意到,這個基本上無甚異議的教育權,在各締約國遞交國家報告時之建設性對話中,仍不斷反覆被提及,而過去三十年全球女童和婦女的教育進程亦未顯著解決女性在公領域權力及資源分配不平等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