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高中的時候,曾經到高雄法院聲援葉永鋕案;同時間,我開始組織校園性/別社團,卻處處受阻,甚至到大學,成立學生性/別社團依然不順利。當時,依然是學生的我們,仍在倡議「校園反歧視法」,同時與社會運動組織力倡「人權基本法」。2004 年,當我們一群年輕人正期盼一個更平等的校園與臺灣社會時,讀大學二年級的我,突然聽到《性別平等教育法》立法的消息,欣喜若狂,非常感謝前輩們的努力,我也在《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養份下,得以協助、發展校園性/別社團,在法律的支持下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至今,我依然在為青少年性別平等教育不斷地努力著,同時自己的身份,從學生變成了教師。《性別平等教育法》成為我教導學生認識性別、認識自己的最佳後盾,更是讓校園性別教育事件不再被隱匿、視而不見,維護學生性別正義的重要支柱。《性別平等教育法》十年來,我是《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受惠者,對一路上推動校園性別平等工作的先鋒心中充滿了感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