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於民國93 年通過實施,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別於第四、五章規範各級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之相關程序,如:第6、9、30、32、33、34、35 條。1《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於民國94 年公佈實施,規範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及救濟程序相關細節,並明確規範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防治準則第22 條)及申復審議(防治準則第31 條)人員資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