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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藥師法第11條修法(上)--執業自由仍未解、法官憂再度違憲
作者 李志宏 (Chih-Hung Lee)施肇榮 (Chao-Jung Shih)
中文摘要
「蕭姓藥師因同業父親心肌梗塞,他幫忙代班,遭桃園縣政府以『易地執業』裁罰3萬元,桃園地院以違反憲法保障工作權精神、處罰違反比例原則,判原處分撤銷,藥師不罰。桃園縣衛生局指出,判決是個案,能否一體適用待中央裁示,衛生局還是會依照新通過《藥師法》執行查處,至於藥師法施行細則,目前衛福部正在研商制定,會以『民眾用藥安全保障』為優先。」、「由於《藥師法》上月27日修正後,開放從事藥癮治療、義診或巡迴醫療、偏遠地區調劑、緊急照護等五大狀況,不受一處限制,桃園法院的判決是以工作權保障優先,等於推翻這些修法的條文,影響深遠。桃園縣藥師公會理事長陳世璋表示,如果全面開放,只向主管機管報備就可以到他處執業,不僅無法保障藥師的就業安全,也無法提升民眾用藥品質。」、「桃園地院受理後,以『緊急情況』應包括藥師本身的因素,衛局裁罰違反比例原則,且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自由,判決撤銷裁罰。」
起訖頁 38-43
關鍵詞 藥師法執業自由違憲
刊名 臺灣醫界雜誌  
期數 201408 (57:8期)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該期刊-上一篇 醫院的醫療爭議與衝突管理
該期刊-下一篇 世界醫師會女性醫護權暨預防母子垂直感染愛滋病毒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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