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於1980年通過「拜杜法」,法律明文規定:針對聯邦政府經費資助的研究計畫,大學等學術機構可以就其所屬人員的研發成果自行取得專利,專利權不需要歸屬於聯邦政府;而且,該法律強烈的鼓勵大學等學術機構進一步與產業界合作,盡量將聯邦贊助的研發成果在美國本土予以商業化。台灣1999年開始效法美國拜杜法,施行了「科學技術基本法」,在該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應依評選或審查之方式決定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其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得將全部或一部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相同的也是希望研究機關可以將研究成果的智慧財產權與產業界結合,推動該智慧財產權商品化,持續經濟發展、增加國家競爭力。雖然推動這些法規對科技相關產業發展及經濟成面有相當的貢獻,但也產生了「利益衝突」的問題,本文將針對醫療的利益衝突作探討,併檢討我國目前法規規定是否恰當,有無需要改進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