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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大法官釋字第711號(中)──醫事人員事先報准支援制度
作者 李志宏 (Chih-Hung Lee)施肇榮 (Chao-Jung Shih)
中文摘要
「為吳○○縫合剖腹產傷口的開業醫師楊○○可能因未報備而遭罰,他昨解釋,當天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婦幼院區的副院長也在場,怎知醫院沒報備?但衛生局醫護管理處處長高偉君指出,醫師赴非執業醫院看診,醫師本人須上網登錄,向衛生局完成報備程序,且有支援醫院的邀請函及自身醫院的同意書。」、「吳○○昨發布手寫聲明書表示,請楊○○縫合傷口,合於《醫師法》第8條之2『應邀出診』規定,且傷口癒合良好,其後CRP(即C-反應蛋白,可視為發炎指標)升高,北醫判斷屬內出血血腫,與傷口本身無關。高偉君處長駁斥指『應邀出診』係針對『無法到醫院就診』的病患,由醫師到『病患所在地』看診,人在醫院的吳○○不適用該條款。」;「《醫師法》規定,醫師須事先向衛生局報備才可到其他醫療機構支援,但整形外科醫師黃○○卻違法未報備即替病患開刀。黃○○坦承因太忙碌才未報備。台北市衛生局醫護管理處表示,醫師未報備即違法執業,依法可處最高十萬元罰鍰,建議民眾可向衛生局檢舉。」、「投訴人李小姐說,去年6月27日到位在台北市中山北路的□□□□診所,由醫師黃○○主治並進行胸部乳房手術,因對手術有疑慮,遂向台北市衛生局申請調解,經衛生局查處後發現,黃○○登記的執業機構是◎◎醫院並非□□□□診所,且黃○○未依法向衛生局報備支援□□□□診所。她大罵:『當醫師卻違法不報備』。
起訖頁 33-39
關鍵詞 醫事人員事先報准支援制度醫師法
刊名 臺灣醫界雜誌  
期數 201404 (57:4期)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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