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解釋文宣告藥師法第11條違憲,藥師應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相互支援規定。衛生福利部就此多次邀集醫藥各界研商藥師法第11條修正條文草案,清泉為彈性調度醫事人力,藉由醫藥緊密合作,提供民眾完整醫療,確保民眾自由選擇調劑處所之權利,充分落實「以病人為中心」之醫療本質,建議比照其他醫事人員法規定,修正藥師法第11條增列事先報准支援規定,經本會專案小組討論後提出修正條文為「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