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年1月10日立法院第三度修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法之前,其實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3項已賦予最近親屬擁有拒絕為病人進行心肺復甦術的同意權利,然而許多醫界人士認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雖賦予最近親屬拒絕心肺復甦術同意權,但卻無撤除心肺復甦術同意權,乃是「半套」、「為德不卒」的法案,因而積極鼓吹奔走,終於在2011年1月10日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度修正案,其中條例第7條第7項首度賦予最近親屬(有條件的)撤除心肺復甦術同意權。但是,此修正案所賦予最近親屬撤除心肺復甦術之同意權,卻又被學者質疑為未能完全尊重末期病人之自主權。不過,醫療實務界則多半認為「撤除心肺復甦術」之要件規定比起「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門檻高出甚多,執行起來困難重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