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9月26日衛生署公告准許我方辦理藥師執業登記及暫時在醫師執業執照上加註「兼具藥師資格」,等醫事人員管理系統執業執照核發建置完成,再予重製並分別發給執業執照。中央健保局接到衛生署的上述公文後,居然【非常慎重又尊重地「再行文去問TFDA」可以嗎?】衛生署100年9月26日的公文(衛生署邱文達署長簽發的)是經過6月到9月多次內部各部會開會溝通協調,才形成共識而寫成的,其中最受尊重(因為其前身是以前的「藥政處」),也最會拖時間的就是TFDA。TFDA因為中央健保局再行文來「請示准否」,又逮到機會拖延。各區健保營業組因為一直沒接到中央健保局實施衛生署100年9月26日的公文的新公文,只好執行舊公文【100年3月9日衛生署前署長楊志良簽發,要取消我方調劑權,自100年7月1日起不給付我方藥費和調劑費。當時此公文一發布,中央健保局立刻向各區健保營業組(以前的各區分局)行文實施】而追扣我方100年7月1日起的藥費和調劑費。好不容易,101年3月終於接到TFDA的回函,內容就是重述衛生署100年9月26日的公文,准許我方辦理藥師執業登記和調劑。中央健保局才發函各區健保業務組(以前的各區健保分局),執行衛生署100年9月26日的公文,延宕了六個月之久。開始返還追扣款並研擬對我方的支付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