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遂犯中所談論的「危險」,與危險犯中的「危險」是否在概念上為同一事物本質,抑或屬於兩種完全不相干的概念,本文認為這個問題應該係最核心之處。易言之,對於未遂犯的危險概念與危險犯的危險概念,在刑法理論當中是否應加以統合、或係清楚地與之區分為不同意義,對於未遂犯的評價過程中應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亦可釐清未遂犯的本質。是故,為了精確地掌握「未遂犯的危險」與「危險犯的危險」之本質,本文主要係從行為規範與制裁規範的角度觀察,透過學說上的論理與分析,逐步地釐清「未遂犯的危險」與「危險犯的危險」在刑法理論中的內涵,並進一步地思考這兩種危險是否在規範理論中的意義,並針對具有重疊性的用語之內容,以精確地掌握各種不同用語的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