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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
作者 吳志光
中文摘要
訴願法第十八條及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三項所稱之利害關係人,即指具備訴訟權能之第三人,而得自己名義提起行政爭訟。至於配偶可否在行政爭訟程序中,主張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以自己名義提起行政爭訟,實務上向來認為夫與妻各自為法律上之獨立人格,配偶關係非屬法律上值得保護之利益,而係經濟上、情感上或事實上之利益。故其各自受不利行政處分者,原則上僅受處分之夫或妻得提起撤銷訴訟,非行政處分相對人之妻或夫,則不得主張其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而提起行政爭訟。
起訖頁 6-7
關鍵詞 行政爭訟利害關係人配偶行政處分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610 (4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法官聲請補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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