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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認為,所謂「和誘」,是指以強暴、脅迫或詐術以外之不正方法,施以引誘,而將被害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之行為,或得被誘人的同意,而加以誘拐,使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並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的監督而言。至於,所謂「略誘」,是指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正方法,違反被誘人之意思,而將被害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之行為,或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不正的方法,實施誘拐,違反被誘人的意思,使其離開原來的生活處所,而將其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言。司法實務見解也認為:「略誘罪之成立,須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之手段而拐取之者為要件,若被誘者有自主之意思,或並得其承諾,即屬和誘範圍,不能以略誘論。」根據新聞事實,雖然甲的確是鼓動十五歲少女「小美」離家,但是他並沒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正方法,加以誘拐而使「小美」離家,「小美」的離家與甲同居,並沒有違反小美的意思,因此,甲的行為屬於和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