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實害犯、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均非事實的概念,而是構成要件的概念。也就是說,三者更精確的用語,其實應分別為實害構成要件、具體危險構成要件和抽象危險構成要件。若對特定的實定構成要件進行分析,能分析出來具有構成要件實害結果規定者,則為實害構成要件;若分析出來之構成要件結果為具體危險結果者,則為具體危險構成要件通常以「致生危險於……」或「致生……危險」的形式加以規定;如果完全分析不出來任何構成要件結果規定者,則為抽象危險構成要件因其不具有構成要件結果規定,而當然欠缺構成要件因果關係規定,在此情況下,行為人一有行為,即已實現構成要件,故抽象危險構成要件,實即舉動犯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