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民國七十年間,甲於某大樓內開設牙科診所,因業務需要向原子能委員會(下稱原委會)申購X光機,經核准後,甲向乙公司訂購,並由乙公司派員前往診所進行安全測試。於測試時,偵測人員發現在X光機未通電之前,即有輻射外露現象,乃向原委會輻射防護處報告。經該處派員偵測後,發現輻射係由該棟大樓牆壁內鋼筋放出,表面輻射值達十三至二十八毫侖/小時,超過一般人安全劑量。原委會於確知此事後,為避免引起困擾,未將上情告知該棟住戶。民國八十年間,經媒體披露,住戶始知此事,某丙因於該大樓居住多年,經接受健康檢查,發現有染色體變異現象。試問,丙得否向國家請求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