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演講的主題是基本權。法律與憲法法院之功能,皆在實現並保障基本權。我的論點是:有效的基本權適用,必須以權力分立統治體系下的法律與法院為前提。
1.透過法院而保障基本權,作為權力分立的展現形式,沒有它,就不會有有效的基本權保護。
2.法院所為之基本權保護,係以基本權釋義學為前提,亦即理性的基本權適用教義,其核心內涵就是區分基本權構成要件與干預。而干預要得到正當性,就必須透過保護目的、以及為保護而採取之手段的合乎比例原則,來加以確定。
3.處理基本權保護義務告訴吾人,國家向來的任務在於:維繫國民之間的和平,維護其各自的自由空間。1如此之保護任務,已貫穿入基本權教義之中,而且不僅在德國此然。
4.最後是有關基本權層級位階的一些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