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對於行政處分之定義,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據此定義,行政處分成立的構成要素之一,乃須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只是此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不限於發生公法法律效果,也包括發生私法法律效果。而此種發生私法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在學理上一般稱之為「私法形成之行政處分(privatrechtsgestaltender Verwaltungsakt)」。在我國亦有為數不少之私法形成之行政處分,在行政救濟實務上,亦有不少是針對私法形成之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行政救濟。只是我國學說及實務極少留意到此種處分之特殊性,與有時須對其作特殊處理者。本文所欲探討的,即是私法形成之行政處分的概念及類型、其形成之背景因素及合憲性,與對其不服之救濟管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