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司法釋憲機關是否,或於何種條件下,能夠以釋憲的方式定位在政治上極有爭議的「兩岸關係」。作者同時自「司法釋憲機關在權力分立下的角色」,以及「兩岸關係憲法定位爭議的性質」二個方向析論此一問題。與國內學界多數意見不同,本文支持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二八號解釋,引進「政治問題」理論以拒絕正面解釋有關兩岸關係憲法定位的做法;也支持大法官在其他相關解釋中,儘量避免對兩岸關係的憲法定位,作全面性,一般性論斷之自制態度。理由之一是:在權力分立原則下,司法釋憲權本應有其界限,不宜處理與司法本全不合的事項,也不應以不合司法性質的方法行使職權。但我國獨樹一格的「疑義解釋」制度,卻有背於權力分立下司法所應有的角色。因此,在限制之下,作者認為以「政治問題」排除「不合司法特質」的聲請案,為大法官維持其司法本色的必要手段。其次,兩岸關係的本質,涉及國家定位的基本價值,宜藉由民主思辯的途徑來處理,而不適宜由較為欠缺民主負責性的司法機關,在政治法律與資訊都不成熟的情形下,做貿然的論斷。司法自制的態度,至少在目前是一個真正符合憲法民主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