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社會救助之發給係以戶為審核單位,將申請人所屬之戶內之「家庭成員」視為一生計單位,來審核其是否符合接受救助的基準。社會救助法於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修定公布施行後,對於低收入戶之認定標準做了修改,戶內家庭成員之認定範圍擴及「直系血親」(本法五Ⅰ②)。影響所及使得申請人戶內成員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不論是否同一戶籍、是否列報為扶養親屬,其資產、收入全部列入此家庭來計算。修法後的認定基準,使得有相當多原符合標準之低收入戶在法規修改後在現實基礎未改善之下遽然喪失資格,主要即是由於家庭成員範圍的修改,導致被計算入一戶的總收入與資產的來源突然增加。就此,若馬上針對個別貧困家庭在結果上能否獲得補助來談論,極易遭到感情用事之譏。因此還是先退遠一步,從社會救助之原理設定來檢討此更動之正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