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以德國學說判決討論政黨補助的正當性。觀察德國從1949年起對政黨一般性直接補助發展,可說是政黨越來越倚賴國家資助,因而在1992年出現了聯邦憲法法院的政黨財務判決,並引發第六次政黨法的修法。憲法法院採取國家與社會分離理論與政黨機會原則為此類判決的基準。本文並從政黨的法制地位與我國特有的政黨事實,分析政黨財務法制。按政黨在我國一直是被敵視的團體,關於政黨的性質與地位等等,尚無深刻的討論。但由於我國形式上已使政黨入憲,應可以適用德國的直接補助政黨的基礎。不過我國政黨可為經濟團體,若該政黨為國家公權力持有者,易生弊端。因此在該問題未改善之前,應不予補助。且我國補助制度對於補助款用途等問題均無規定,也應修正。" |